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,推动我省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发展,提高档案工作为农业发展、农村经济建设和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水平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的推荐范围
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推荐范围包括乡镇机关、站所,各类经济组织,农村金融机构、中介服务机构,行政村,农村社区等。
二、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的命名条件
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应符合《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》(苏档〔2003〕106号文件)中省一级以上条件,并在档案工作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有创新之举,具有典型示范意义。
三、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的推荐、审核与命名
(一)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由各市档案局组织推荐。市档案局提出书面推荐报告,附文字介绍材料(2000字左右)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推荐表(见附件,一式三份)。
(二)省档案局审核,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认定。
(三)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,由省档案局命名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,颁发铜牌。
四、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的管理
(一)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三年,期满后由省、市档案局组织复核,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。
(二)市档案局负责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检查,动态管理,对档案工作出现滞后现象的示范单位,督促其及时整改,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档案局。
五、附则
(一)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(二)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二○○四年三月十八日 |